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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

来源:互联网整理 发布日期:2024/4/22 10:13:45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提高企业环境治理能力,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发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对保障类企业进行评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归档、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为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精准科学管控提供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A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含B-,下同)级及以下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

(2)从严评级。企业绩效评级时,需满足对应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且分别具有排污许可证的,每个厂区可分别进行申报评级;企业涉及跨行业评级的,分行业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中最低等级为准。

(3)依法依规。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应“公平、公开、公正”,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依法依规提供真实材料。

(4)鼓励先进。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的帮扶指导,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能与责任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能:

(1)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修订《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优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调整机制,督促指导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管理要求完成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

(2)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省辖市审核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抽查复核,每家企业配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对相关绩效分级材料进行归档,及时将绩效分级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3)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对各省辖市评定的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扬尘源豁免项目汇总复审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4)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逐级审核制度,组织各省辖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审核,对各省辖市上报的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现场抽查核验,监督各省辖市绩效分级评定结果应用,夯实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环节、生产线及生产设备,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保证减排实效。

第六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职能:

(1)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涉气工业企业全口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清单和其他环境管理部门统计名录,每季度组织排查所辖行政区内涉气企业,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及时补全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并根据现场排查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2)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培育帮扶和申报审核工作,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所辖行政区绩效分级申报企业逐家进行现场核查,保证每家企业配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将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清单(见附件1)和申报材料、专家现场审核意见、专家会审意见和省辖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章),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生态环境厅,并做好企业申报、审核材料等档案规整、存档工作。各省辖市对申报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3)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的保障类企业和扬尘源豁免项目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4)规范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应急减排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第七条评审专家工作责任:

(1)研究学习国家和省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标准规定及管理要求,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培训工作,熟练运用“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

(2)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的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绩效评估和审核评定等工作。

(3)在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认真、公正廉洁。

(4)曾经或正在为绩效分级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存在参与过企业自主验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等与绩效分级企业有关的情况,不得再参与企业绩效分级评审工作,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申报、核定与归档

第八条行业范围

(1)《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纺织印染与服饰制造、有机化工、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活性炭制造、塑料制品、珍珠岩加工、磨料磨具、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池制造、汽修行业和商砼(沥青)搅拌站等12个省级重点行业。

(3)《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通用涉锅炉/炉窑行业。

(4)保障类企业具体包括:居民供暖、电力和热力生产、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处置、食品加工、畜禽饲料生产、畜禽类屠宰、报刊印刷、重点外贸出口、重点军工保障等保障民生的涉气企业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供应企业。

第九条绩效评级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评。申报企业应严格对照国家和省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逐项开展对标与自评估,自评结果应满足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所有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环境绩效水平和自评结果,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交申报材料(含相应佐证材料)。未申请的企业,按照原有等级管理;无级别且不申报评级的,按最低等级管理。

(二)逐级审核。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法规、大气、移动源、执法监督、监测监控等人员及相关专家,对本辖区申报企业开展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会审,每月底前,将审核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相关资料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章),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9月底前,将保障类企业和扬尘源豁免项目审核评定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复审。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各省辖市上报情况及时开展线上审核、现场抽查工作。

(三)评定公告。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审核评定情况,将已评定的C级企业、保障类企业进行公告;根据省级反馈结果,将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公示。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省辖市公示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各省辖市已公示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抽查复核和“回头看”,对审核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进行公告,并将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评级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组织各省辖市及时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四)资料归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责任与职能划分,在绩效等级评定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绩效分级、保障类企业的申报、审核资料进行规整存档。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A级企业申报、审核相关归档材料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十条绩效分级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模板要求,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确保申报绩效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规范性,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绩效评级材料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预警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减排比例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取“互联网+监管”系统、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门禁系统等手段,对A级、B级、C级(非最低等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开展动态监管,并通过每年开展资格全面审查和现场抽查复核,深化绩效分级动态管理,督促企业维持好绩效水平。对存在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绩效水平倒退的企业,及时按程序降级处理,维护绩效分级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帮扶、专项核查、执法检查等,随机对已评级企业开展监督核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纳入可疑名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对确实达不到绩效指标要求的,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将相关绩效分级评级结果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企业涉及跨行业评定级别时,同时公布该企业涉及的所有行业绩效等级。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绩效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绩效等级评定公告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责任与职能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审核归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各省辖市应急减排清单修订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应急减排清单修订不力、归档不及时的,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服务指导,探索A级企业创建培育,制定培育工作计划,促进企业绩效水平梯度提升;对评定为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及时将已评为A级、绩效引领性的企业纳入河南省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和重大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给予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生态环境要素基础保障、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倾斜等有关激励政策,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

第五章问责与惩戒

第十七条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认定为最低等级,且一年内不得申请绩效分级调整:

(一)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主动贿赂专家或工作人员行为的;

(二)绩效评级后,存在新增生产线或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一年后未及时重新申报评级的;

(三)因环境违法被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四)拒绝参与绩效分级的。

第十八条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和被评定为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

(一)存在未批先建、无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或以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通过篡改、伪造相关台账数据逃避应急监管的;

(五)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

(六)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

(七)按照其他相关规定1年内不应评定为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的。

第十九条企业绩效评级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实施降级处理:

(一)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存在上述一年内不得申报和评定为A级、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情形的,降为C级或非绩效引领性企业;

(二)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管理以及各项日常活动中,被发现实际生产活动水平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根据实际绩效水平按程序实施降级处理;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清单信息不实导致未有效减排和减排比例不满足国家及我省要求,且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被通报查实,且一年累计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实施降级处理;

(四)其他应当降级情形的。

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工作人员在企业绩效评级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二)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三)恶意阻碍企业绩效申报的,或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定相应级别的;

(四)在抽查复核、生态环保督察、监督帮扶、日常执法中,经查实存在多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当本着科学负责、公平公正的精神,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在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

(一)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二)违规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评级咨询意见的;

(四)因绩效分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废止。